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北京兴唐公益基金会章程》,根据公平合理、按劳分配的原则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兴唐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全体全职员工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:
(一)工资:根据担任职务高低、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经验、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。
(二)绩效奖金: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奖励。
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:
(一)个人所得税;
(二)公积金;
(三)养老保险金;
(四)医疗保险金;
(五)失业保险金;
(六)其它必要的款项。
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:
(一)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,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的工资;
(二)绩效奖金于年底发放。
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、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,经理事会批准,基金会可对员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。
第七条 工资:按基金会职务分为5级: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部门主任、副主任、入门级员工(含助理和主管)。每个职务的工资范围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》的要求及员工的职责、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。
第八条 绩效奖金:为0-3个月工资,根据员工绩效考评结果确定。
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: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。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养老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:基金会参加养老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,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,存入员工个人账户。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带薪休假
(一)年假
1. 全职员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5天。
2. 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3. 年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。基金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,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。
4.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1)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,请病假(必须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条或医院就诊证明)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2)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3)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5.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假天数,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(试用期除外)折算,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折算确定。
6. 离职员工未休满当年年假的,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,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。
(二)婚丧假
1. 婚假: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20周岁及以上女员工或22周岁及以上的男员工可享受婚假5个工作日。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,婚假应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。
2. 丧假:员工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,包括配偶的父母)不幸去世可休丧假3天;非直系亲属(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)不幸去世,可休丧假2天。
(三)生育假: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,可获得下列生育假:
1. 女员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2. 男员工享受15天护理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第十二条 事假: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,且本年度年假已休满的,可以请事假。事假为无薪假,以半天为计算单位。
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办法:
(一) 休假时间为2日以内(含2日)的报直接领导批准。
(二) 超过3日(含3日)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,需经秘书长批准 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兴唐公益基金会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